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111-112 年委託辦理「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實施計畫

壹、委託名稱:111-112 年委託辦理「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
貳、依據: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款、第 21 條第 1 項第 3 款、 第 38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39 條、第 54 條,刑事訴訟法第 253-2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6、19、137 條。
二、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
三、家庭暴力加害人認知與親職教育輔導執行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課程基準。
參、目的
一、 協助評估及執行法院裁定之加害人處遇計畫,減少相對人再施暴風險。
二、評估、轉介或通報執行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加害人與家庭暴力有關之風險與 需求服務。
三、促進並強化防治家庭暴力網絡單位合作及聯繫。
肆、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合法設立之社會福利、教育或心理輔導之法人或團體。
二、合格登記執業之心理諮商、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三、經教育部合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專院校。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並設有精神科門診或精神科病房者、精神科醫院評鑑合格者、指定之藥癮戒治醫療機構或身心診所。
伍、委託項目:
一、第肆點第一至第三項之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得依其專業人力與執行能力,受託辦理下列各款處遇計畫項目,並得合併數項目為之:
(一)認知教育輔導及親職教育輔導。
(二)心理輔導。
(三)其他輔導、治療。
二、第肆點第四項之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得依其專業人力與執行能力,施行下列各款處遇計畫項目,並得合併數項目為之:
(一)認知教育輔導。
(二)親職教育輔導。
(三)心理輔導。
(四)精神治療。
(五)戒癮治療。
(六)其他輔導、治療。